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安身立命之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的保护。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农村宅基地确权不是个人登记,是以家庭户为单位配置的宅基地使用权,户主作为家庭代表进行的使用权证登记。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土地,本集体成员可以无偿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房屋。但是宅基地的配置必须遵循“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而是以家庭户为单位。凡是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本家庭成员都是共同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其权益也必须一并登记到土地权益证书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2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256人已浏览
3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