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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双方离婚不返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等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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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不是事实婚姻,双方分开时,女方需要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1、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对方。由此可知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男方的。 2、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很多人都因分手、离婚退彩礼的事烦恼,故而很多人来咨询我。大致的问题有我结婚前给了女方彩礼,现在离婚了,我能把彩礼要回来吗;我和女方是异地恋,结婚后也是两地分居,现在离婚彩礼能退回吗我和女方同居了几个月,奔着结婚我给了彩礼,现在双方分手,我能要回彩礼之类的。问题各有不同,但指向的结果的一致的,就是退彩礼。彩礼是想退就能退吗其实不然,我们国家就退彩礼一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情形,彩礼才可以退。而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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