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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的实习工资不同于任职、受雇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六条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
实习生的实习工资不同于任职、受雇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四、六条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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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实习工资属于劳务报酬收入,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一、不超过20000元部分,税率20%;二、超过20000至50000元部分;税率30%,扣除标准2000;三、超过50000元部分,税率40%,扣除标准7000。每次报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的费用,超过4000元的减除收入额的20%。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有协议的按协议履行无协议的商量解决。如果需要帮助能够与我联系。
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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