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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
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法院征信被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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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方无履行能力,只可以中止执行,待发现有财产,再恢复执行,但对方是否有财产的线索,需要债权人提供,法院不会主动多次审查,司法资源紧张,银行查信用记录要根据法院的委托,而法院是没有那么多成本可以为那么多债权人一直查询的。
因为你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可以申请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首先,民事判决纪录和强制执行记录与征信记录是两个不同体系管辖的事项,民事判决纪录和强制执行记录属于法院司法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管辖。 其次,民事判决纪录和强制执行记录不代表一定会影响征信记录,只有进入司法体系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就是所谓老赖才可能会记入人民银行信息记录。同时,已经履行完毕司法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最后,司法体系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负责征信记录。征信体系负责征信信息的保存。但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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