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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应在申请结束后45天内完成,最多延长15天。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应当说明以下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4、.申请仲裁的日期。二、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三、二。审判:仲裁庭应当在审判前五天书面通知双方审判日期和地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出的,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诉讼,并可以对被申请人作出缺席裁决。四、二。仲裁调解:仲裁庭应当先调解劳动争议,鼓励双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如果案件复杂且需要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向双方制作仲裁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如果案件复杂且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不作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一部分事实已经明确,可以先通知当事实。
1、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2、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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