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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
下面简述一下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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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强奸罪,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一是违背了妇女意志,二是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手段。三是实施了性交行为。 法庭辩论中如果能说服法官性交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这要他详细叙述性交细节)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胳膊上的抓痕,也不一定是暴力反抗的结果。女人性高潮时也会抓人的。如果说服法官他没有实施暴力,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内裤上的精斑,不一定证明是性交,也可能是猥亵。 如果真是实施了暴力,违背了妇女意志,且发生了性交,才构成强奸。 强奸既遂的标准有4种理论,即;完成说(射精),完全插入说,插入说,接触说。对于未成年幼女,插入阴道是很困难的,法律规定采用接触说。对于成年妇女采用那种学说,法律没有规定。多数学者主张采取插入说。 强奸既遂和未遂,不影响犯罪定性,就量刑上说,未遂也不一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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