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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刑法分则条文,“公共场所”多次出现,除了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外,还包括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刑法第...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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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扰乱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二)。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这里的“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等。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组织、抗拒有关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处罚及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从本质上讲,干扰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情况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的。但在本法中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的情况下,将扰乱法庭秩序从扰乱社会秩序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别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则应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处1、从客体方面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2、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扰乱法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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