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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院落拆迁如何补偿

2021-12-01
关于空地庭院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法院的回复可以作为参考:在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使用私有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仍在使用的,未经确认登记,还应当确定现用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和空地面积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并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空地庭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和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上空地庭院属于农村建设用地。因此,拆迁时,按照农村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如果空地庭院已经用水泥或石板硬化,应根据地面附着物和建设成本和使用寿命进行评估和补偿。

相关法规

1、《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对于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补偿标准,应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于评估结果应当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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