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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与实害犯有的关系: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实害犯则是指行为已对受保...
危险犯与实害犯有的关系: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实害犯则是指行为已对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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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此,危险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为区分犯罪既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即使没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既遂。一般来说,我国刑法第114,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属于危险罪的。 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与侵害犯不是就罪名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体情形而言。例如故意杀人既遂是侵害犯,故意杀人未遂是危险犯。
侵害犯又称实害犯,其与”结果犯“在实践意义上基本等同,因为只有实际损害结果才可以成为认定法益受损害的依据。 两者都是”危险犯“的相对概念。 侵害犯与结果犯在理论意义上有些微不同。两者命名的角度不同。结果犯强调以特定事实结果作为既遂标准,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出现被害人死亡才可以认定既遂;而侵害犯则主要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强调法益侵害说。也就是说,侵害犯与结果犯都要求结果,但一个从法益角度评价,一个从事实角度评价。 在法理学上考量,可以参考休谟命题,事实与价值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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