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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装修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1、土方开挖后,承台砖胎膜砌筑2、承台基础梁砖胎膜砌筑3、承台、底板垫层砼浇捣后4、地下室底板及承台基础梁防水卷材施工5、钢筋绑扎中6、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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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以垫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预付款时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除外。
1、《建筑法》里没有规定。 2、关于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禁止施工、监理同体的通知水建管[2005]122号(水利部2005年4月01日颁布实施)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下同)建设中施工、监理同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禁止同属一个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或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共同实施同一个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和施工任务。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招标的水利工程一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采取措施,加大监理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改制的力度,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为彻底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监理同体问题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五年四月一日 3、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一个时期以来,工程设计单位能否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以及如何对工程设计实施质量监督的问题,引起各地和一些部门的广泛关注。为使我国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使之更有利于改革开放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有关规定符合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监督其设计工程的施工过程,有利于工程设计意图的实现,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条(四)项也明确:注册建筑师可以“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施工不属于“同体监理”的范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二、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工程设计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按照建设部第16号部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监理资格。为便于工程设计人员直接参与施工过程的监理,符合监理条件的设计单位既可以以设计单位的名义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也可以在设计单位内成立实体监理公司并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三、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设计咨询、设计审查制度,是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措施。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通过咨询的方式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评估和优化,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208号文)执行。按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送政府认可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要采取措施切实推进设计咨询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并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做出自己的贡献。 1999年10月19日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国家发改委立项批复、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预审意见、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等文件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设计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取得规委设计招标备案回执等文件,完成方案设计,取得规委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完成初步设计和概预算编制,取得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审查意见,征地计划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始施工。《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重新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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