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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Ⅱ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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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逐级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一)省际边界或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二)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五)发生在原始森林防火区、飞播森林防火区、国有林场、以森林为主要景观资源的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六)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七)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林草交错区、林草结合部发生火灾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互通火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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