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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Ⅱ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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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确定Ⅰ级、Ⅱ级、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在林区从事客、货运输的司乘人员和旅客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在铁路沿线有引起森林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收到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一)省或者设区的市交界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四)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五)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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