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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实体法律制度中最核心的条件。国家基于主权者地位,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强制性地取得特定主体的财产权,相对人负有容忍...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实体法定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现行《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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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土地不能作为遗嘱继承,土地所有权不能交易,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不属于遗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郊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1、制定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审核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三、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四、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5、制定征地补偿和安置计划。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给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实施人员的安置方案。6、公布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全部支付。七、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清理被征用土地。
征收土地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市、县人民政府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第四,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涉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的监督。所以,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无需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的同意,但村民可以要求严格按照上述条件来执行。政府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只限于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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