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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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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坚持制度化、定期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处理。(2)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在某个时期,企业等使用者遵守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存在严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力量进行检查。这种做法势头大,威慑力强,容易及时解决问题。(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发生了伤亡事故,或者有关组织,劳动者检举控告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派人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明辨是非,及时恰当地作出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本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重点监督检查期间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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