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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法院一般参考如下法条判决。r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
(1)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包括对其婚姻关系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2)损害赔偿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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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个体户邱某做生意在外劳碌奔波,阿芳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放弃了工作,在家管家务,照顾丈夫和儿子。邱某生意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便嫌弃含辛茹苦照顾家庭的妻子,在外买了一套房子包“二奶”,不给钱养家,不久,邱某提出离婚。阿芳提出,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要求补偿;丈夫包“二奶”、遗弃妻儿,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支持阿芳的要求,最后判决夫妻财产的三分之二给女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为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有权要求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因一方家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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