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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还有孩子抚养权吗

2022-04-17 1,570人已浏览
  • 霍彩虹律师

    霍彩虹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安倍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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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过错方,也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法院会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做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问题。这一条文并没有限制,离婚的过错方行使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权利。与此同时,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享有抚养的权利以及义务。因此,即使父母其中一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存在法定的过错,也不能剥夺该方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子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父母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话,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抚养权的归属。但总的来说,法院还是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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