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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
证据不仅本身必须合法而且其取得的途径也必须合法,才能用以证明有关的事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窃听、偷照或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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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 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偷拍器材也日益普及,由于影音资料具有极强的客观显示性,在法律诉讼中被称为“会运动的证据”,越来越多的人采用偷拍偷录的影音资料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但是,如何让这些影音资料成为合法证据呢幸福时光数码专营网整理了相应的法律条文,希望能对购买我们产品的顾客有所帮助。法律认为,证据的基本特征有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在离婚案中,如果一方有过错行为(如与他人非法同居)而被偷拍偷录,虽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但是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隐私是迫不得已,不采用隐蔽行为不能获得真相。而且偷拍偷录的影音资料经过审查和鉴定,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不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取证虽未经原告许可,但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该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因此,偷拍偷录的影音资料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成为合法证据:1)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2)被录像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3)录像资料经过鉴定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在现实中,人们为了防止日后纠纷的产生而约定将双方的交谈或行为用录音带记录下来的事例是比较少的。绝大多数的视听资料都是当事人一方采用私录即人们常说的“偷拍偷录”手法取得的。 那么,“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呢?它与“未经同意”有区别吗?根据我国1995年《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偷拍偷录”所形成的视听资料系“不合法行为”,应归结为非法证据之列。但“未经同意”并不完全等同于“偷拍偷录”。根据公共场合无隐私原则,一般而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应当是明示或作为的默示)私自录制其在公共场合的言行,所形成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银行里的监视器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这些设备的架设银行方面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但人民群众对此是广泛认同的。而对于那些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但又侵害了对方合法权益的私自拍录, 就其本质而言,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是要受到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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