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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选择权由谁行使?

2021-11-11
债权选择权可归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选择债券是指可以从几个约定的支付目标中选择一种支付债券。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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