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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
债权选择权可归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选择债券是指可以从几个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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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债券是指可以从几个约定的支付目标中选择一种支付债券。 债务关系成立时,有几个目标,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几个目标中选择一个来支付债务。 双方约定债务人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比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卖双方都会有选择性债务; 或者修理、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履行。物或行为、特定物和不特定物、债务履行期限和时间、地点、标的物数量等。,可用于选择债券。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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