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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购车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不会立...
交付时取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购车合同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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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购车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不会立即取得车的所有权,而是出卖人将车交付给买受人时,买受人才取得车的所有权。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目前物业部分在公用设施、公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户主和物业协商着来。
交付时取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购车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不会立即取得车的所有权,而是出卖人将车交付给买受人时,买受人才取得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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