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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为实际支配车辆的买车人。即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只要是出卖人将车辆交付给了买车,人便完成了所有...
一般由具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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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后未过户,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江某为做生意向前同事杜某购买一辆面包车。双方约定,江某先支付20000元购车款,余款在两年内通过做生意所得的利润来进行支付,待全款付清后,二人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期间因车辆运行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一概由江先生负责。在首付款支付3个月后,江某在驾车跑运输的过程中不慎将路人董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由江某负全部责任。江某以车辆尚未过户,车辆所有权依旧是杜某为由拒绝赔偿。董某找到杜某要求赔偿,杜某非常气愤,于是来到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王某作为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表明,我国的机动车所有权不进行变更登记并不影响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不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所以,在该案中,已经完成交付使用该机动车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江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104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道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因为这种违法行为造成道路上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违章占道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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