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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的概念及法律实践:如何解决?

2024-12-31
移送管辖是指当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个案件时,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为保证公平公正地审理该案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种移送管辖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受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意识到自己无权处理该案件;其次,受理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三,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移送;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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