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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依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其供养...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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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依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五;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
各企业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时,工会基层委员会,应按该企业实有人数,报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工会组织,并编制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印制费预算,报请中华全国总工会核发,由劳动保险总基金内支付。工会基层组织办理劳动保险业务所需的申请书、领取证的纸张印刷费,应报请掌管调剂金的省、市工会组织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核发,由调剂金内支付。各级工会组织所需的统计表的纸张印刷费、宣传费、办公费及其他开支,由工会工作费内支付。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劳动保险基金会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传票、帐簿、报表及其他经常开支,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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