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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户口簿(未满16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必须出示本人证明书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书)。2、申请人的《数字照片收据》,有效期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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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单暨领证凭证》(以下简称《领证凭证》)。 2、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领证凭证》到指定的人像信息采集点拍摄照片。 3、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已盖章的《领证凭证》(16周岁以下的,婴幼儿还需出具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在读学生还需出具学生证或学籍卡)回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确认手续。
居民身份证到期或者损坏的,应当携带到期或者损坏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或者领取时交回到期或者损坏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的,应当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前申报挂失。属于16岁以下公民的,监护人应当陪同。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十条准则》第三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的设置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个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流动人口聚集区以及劳动、就业相对集中的企业、单位附近的派出所应增设异地受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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