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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2022-09-08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通常指超过5%,不含5%)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下情形除外:(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通常指不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市场利率变化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二)出售日或重分类日之前已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回该投资的几乎所有本金(通常指超过该类投资出售前本金总额的95%,不含95%)。(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形主要包括:1.出售源于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2.出售源于税收法规取消了该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通常指出售一个分部等),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企业将该投资予以出售;4.有关法规做出修改,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额度有重大调整,企业为此出售该投资;5.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增加核心资本,企业出售该投资以缩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规模;或要求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中的风险权重,企业为此出售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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