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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除了审查申请鉴定的问题是否符合准予鉴定的条件和要求外,还应从二审程序的角度进行限制性把握。 1、从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诉权方面限制把握。分两种情况: (1)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一审本诉或反诉请求范围以外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予以驳回,告知其可另行起诉解决; (2)被上诉人一方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如果该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其更有利,鉴于其并未提出上诉,因而对该鉴定申请予以驳回,但如果该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了对抗上诉人一方的上诉请求的除外。 2、从一审法院适用举证不能规则与履行释明职责的结合方面限制把握。对于一审法院认为争执问题需要通过鉴定解决,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提出鉴定申请,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申请但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导致案件的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一审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由负有实质意义的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的,经审查只要一审法院已做好了相关释明工作,对当事人的该鉴定申请一般予以驳回。
是的,一审不申请评估,二审不审理此内容,可以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评估的,应当在证明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重新评估的除外。对需要评估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评估申请或者不提前支付评估费用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不能通过评估结论确定案件争议的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的法律后果。
开庭后不提申请笔迹鉴定,笔迹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证据,根据程序法的规定,任何认为笔迹可以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的,必须要在法院开庭之前提出鉴定的请求,具体来说,必须要在开庭前、证据的举证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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