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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受理的含义是什么?

2024-11-17
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不受理”裁定实际上等同于该机构决定不展开相关审理工作。这种情形通常是因为申请人自身资格条件不足,例如申请人并非争议事项的直接关联方,或者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定规格,如申请书及其他必备资料存在缺失或缺陷。 也可能是由于争议内容不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之内,或者因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可申请仲裁的时效期。在这些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在收到劳动仲裁机构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相关法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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