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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2022-10-26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借记该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月终,将借方归集的营业费用全部由“营业费用”科目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计入当期损益。结转营业费用后,“销售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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