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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招待费的标准是按发生金额的60%扣除,但最高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扣除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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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本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按发生金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而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往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可以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支付。税法规定,所得税可以在一定比例内税前扣除,超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税前扣除。其证明材料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时间和地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满足发生额的60%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按发生额的60%(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例如本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是10万元,税前只能扣除6万,纳税调增4万,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1000万元的千分之五为5万元,则只能扣除5万,纳税调增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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