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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规定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

2021-11-30
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的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的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起诉当事人无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与民事权利能力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公民、法人等诉讼权利能力。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比如其他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不一致的原因在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足点不同。为了明确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保障交易安全,民法坚持民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认为只有公民和法人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是一类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现实生活中,虽然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但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产生各种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为了方便这些组织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便利的目的出发,通常会赋予这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诉讼权利能力,使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方便其解决纠纷。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不同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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