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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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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当事人起诉行政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提出以下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关于“行政强制法的法定期限”,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6个月期限后,在3个月内任何一个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超过3个月的最长期限再申请执行,法院就不再受理。
提起行政诉讼有两个时效,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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