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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经营的理解: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
网络非法经营罪的证据取证方式: 1、打印。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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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但有一些内在差异: 第一,两罪侵害的法益不同。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罪,主观目的是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或者删除自己掌握的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非法经营罪主观目的是为相关人员有偿提供处理网络信息的经营服务,进而谋取非法经营利益,侵害的法益是正常的信息网络市场秩序。 第二,两罪的主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主动向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使被害人心生恐惧,进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主观上是为了牟取经营性利益,客观上通常表现为在相关人员请求下提供有偿的删除、发布网络信息服务,行为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为人与相关人员之间并无利害冲突。 第三,两罪涉及的网络信息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犯罪所删除或者发布的信息通常是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该信息不要求是虚假信息。非法经营犯罪涉及的发布信息服务,要求行为人明知有偿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费用,也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网络证据的收集:主要以公证的方式进行保全。由于网络具有不确定性,瞬息万变,网页或者其他相关网络信息很有可能被删除或篡改。因此,最好是对于已经确定的网络信息,一经找到就立刻进行公证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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