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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土地可以划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需要土地的;军事机关和军事设施需要土地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需...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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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给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国有土地划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需要土地的;军事机关和军事设施需要土地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需要土地的;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需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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