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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需要立案的,先立案,再调查。有些行政案件不需要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分为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调查案件。前者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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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请问,行为人是公务员吗?帮助别人调动职位是在履行公务吗?如果是,下面就简要分析: 1.如果纯粹以法律条文的规定去理解,只要能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利用其自身的职权、地位、人际关系形成的种种便利条件,对调动人做出了为调动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并收受或者实际控制调动人所交付的财物,总额达到50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受贿行为,关键是收受财物与做出承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了收受对价而明示或暗示承诺办事。 2.但实际上,按照现实中的一些做法,特别是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第一,在收受财物后能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第二,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该规定并未明确所谓的“及时”到底是怎么个及时法,是一个很模糊的用语。在实践中就有以在“案发前”退还或者上交作为是否“及时”的认定标准的情况,弹性很大。 3.根据你所提供的简单案情,一是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所谓的“借”到底是不是作为承诺办事的对价;二是行为人是在被司法调查之前退还了财物,主动交代了案件情况。所以具体怎么认定,就看办案机关的基本态度了,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
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只要是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属于有效申诉。监察局收到申诉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超过期限不答复的,属于违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投诉。如果是承办人存在玩忽职守,可以向受理申诉的监察局投诉,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组织来行使,不能委托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更不能委托给个人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的委托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人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它的行使必须严肃、慎重,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受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严格限制,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委托处罚是基于对受委托组织能力的信任,接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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