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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调查取证而委托他人办理国家机关公文、行政等手续的行为是?

2022-01-23
我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理由如下: 1、从案件的起因来看,并非李某主动找王某称自己认识某某领导能帮王某调动工作,而是王某根据自己的平时观察自行作出的判断,其决定请托的行为并非李某的直接宣讲当时当地立即作出的,李某的平时言语也并非以替王某调动工作为动机和赚取钱财为目的,所以从案件的起因、动机、目的来看,本案李某就不具备诈骗罪的前提条件,王某的决定与李某的平时言语行为并无直接关连,就比如说我有特殊关系,可以让你当国家主席,你明知不可能,还给我1000万的活动费,由于你的给付行为与我让你当国家主席的行为不相关连,所以至少不存在诈骗罪; 2、李某说这个事可以试一下,有可能办好,也有可能办不好,且王某也明确知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李某双方的行为都是一种理性的决定,并不存在谁欺骗谁,这种请托是以结果完成为主要目的的,而不是要求一种履行行为,既然双方都清楚的认识到最重的结果都只是去努努力试一下,那彻底与诈骗无缘,李某没有对结果做虚假宣传、欺骗,李某也没有被欺骗; 3、从李某办事的具体情节来分析,李某确实去找过某某领导,那证明这事李某已经在履行,至于履行后不能达到想要的结果,那这是双方预料当中的一种情况,不存在欺骗,如果李某收钱后,根本没有履行请托事项,直接把钱占有挥霍用于自己的其他经营活动、非法活动或者拒不说明钱的去向,那应当是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这在司法解释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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