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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应如何处理

2022-02-08
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只要是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属于有效申诉。监察局收到申诉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超过期限不答复的,属于违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投诉。如果是承办人存在玩忽职守,可以向受理申诉的监察局投诉,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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