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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限最多延长30天。我国法律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一般来说,延期审理最长可以延期三个月
在十种情况下,应增加税收滞纳金的第一种情况:滞纳金应增加。《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二是追税应加收滞纳金。同样,根据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追缴期限可延长至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三是偷、抗、骗税应加滞纳金。仍然遵循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四是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缴税款,滞纳金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五种情况:延期准延期纳税的,应当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纳税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纳税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种情况: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办法》的规定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八种情况: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为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或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况: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当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增加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第十种情况:经信息交换,代理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应当征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税收协定中受益人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规定,在确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声明其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可以通过信息交换确定,税务机关可以改变之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征税,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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