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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税款,还加收滞纳金,请问延期期限是多久

2021-11-15
在十种情况下,应增加税收滞纳金的第一种情况:滞纳金应增加。《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二是追税应加收滞纳金。同样,根据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追缴期限可延长至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三是偷、抗、骗税应加滞纳金。仍然遵循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四是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缴税款,滞纳金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五种情况:延期准延期纳税的,应当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纳税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纳税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种情况: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办法》的规定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八种情况: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为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或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况: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当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增加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第十种情况:经信息交换,代理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应当征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税收协定中受益人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规定,在确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声明其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可以通过信息交换确定,税务机关可以改变之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征税,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相关法规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滞纳金的加收,主要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予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并且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退还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所以,该企业补缴的15万元税款不用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而核准预缴税款退回不计退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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