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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如下: 1、增值税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维修维修服务业务,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服务申报项目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附属材料》不需填写。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二、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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