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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5号最高法...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所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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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你不是警察,不是国家承认的在编警力,属合同警,就是说你签订的合同只赋予你维护法庭秩序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其他权利。你所说的情况不在你的职责范围,但是见义勇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可以以公民身份进行路见不平之类的。你不能查别人身份证。有规定只有在编警察有这个权利,且在查之前必须出示警官证。你一不是在编警,二没有警官证,当然是不可以的相信我吧,我是学这个的
老李承建小张房子,老李转包给老粟建房子的主体结构,老粟叫阿光负责倒天台这一部分,阿光再请谭某来清理搅拌机,才发生这单事故。小张以180元/平方,将房子交由老李承建,至于他请哪些人来做,房东小张都不干涉,亦不清楚,房子建好后,将全部工程款付清给老李。小张一直都不知道老李无资质,直到出事后才发现。请问最低赔偿金额是多少?房东,老李,老粟,阿光各占赔偿款几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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