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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以及本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服务、社会公益设施和生态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一)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二)管道设施、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三)绿地、林地、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四)文物古迹;(五)消防、防汛、防震减灾通道;(六)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七)学校、医院、福利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制度。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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