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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应当加强疏林草地和灌丛草地的植被保护,遵守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适时合理利用草地。...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草原保护、建设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恢复或者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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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气象、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国有农牧场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属草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建立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应当在种植条件适宜的已垦草原或者在原生植被破坏严重、不适宜采用封育措施恢复植被的土地上进行,并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立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的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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