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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处理房屋担保问题时的应对策略

2024-11-19
在已经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所得款项将优先偿还给该房地产的抵押权人。但只有在偿还完毕后还有剩余款项的情况下,才可以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请求权益。 虽然已办理抵押的房产通常被视为唯一的居住居所,但在法律层面上,法院仍有权对此类房产进行查封。不过,这些房产本身并不影响强制执行的进行。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无论其是否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亲属生活所需的居住场所,法院均可依法进行查封。但是,法院禁止对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抵消债务。 从法理角度来看,设定抵押的房地产自设定抵押之日起,便已成为合法债权的有效担保,且能够预见未来为实现债权可能需要变现。因此,即使这些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的居住居所,也不应再将其视为单纯的生活必需品看待,而是应视作具有明显社会经济属性的财产,参与到社会性交易之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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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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