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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救济途径是如何的

2022-07-31
首先:从法律规定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规定时应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其次,从法理上分析:“有权利则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是罗马法的法谚。行政复议也是如此,如果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不予受理,而法院又不予受理针对行政告知的诉讼,那么等于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堵塞。该作法显然无法保障申请人复议权利的有效形式,也无法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纠纷,更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法制要求。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复议过程中,如果行政复议办理机关认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则应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告知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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