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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
劳动者依法被、判处、适用或者被、监外执行期间,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费、、等;(四)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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