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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或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按照《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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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保证正常使用,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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