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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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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生第二胎要符合如下条件: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你的情况属于第十二项: 依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照顾生育的夫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7、再婚前无计划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 8、在矿区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9、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0、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1、山区、坝上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2、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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