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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划行为属于执行程序中的具体措施,如确实扣划错误的,可以进行执行回转程序。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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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执行庭法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2】法院执行庭法官有权向银行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法院执行庭法官有权扣留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费用。【4】法院执行庭法官有权力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5】法院执行庭法官对于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发布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6】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7】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8】上述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章《执行措施》。
我国法律规定,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均可查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均可以采取查封措施。这一规定是为了限制相关权利人为躲避履行法律义务而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只有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居住房屋的唯一性,才能合法的对其居住房屋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通过查封的方式,控制房屋权属的恶意转变,对被执行人起到一定的督促震慑效果,客观上约束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但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对于非唯一生活必需住房的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拍卖、变卖或强制管理等措施,实现房屋的经济收益或者所有权交易价值,全面清偿被执行人的法定债务。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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