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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是不被允许执行的

2020-01-04 11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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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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