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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后设立的的效力先于先设立的遗嘱;但是,经过的遗嘱效力更为优先。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
立遗嘱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有: 1、行为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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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订立多份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当事人要签订有效合同要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个特点导致遗嘱的真与假、合法与有效成为遗嘱继承案件中的焦点。现实中很多案例,包括笔者经历的案例,主要都是针对遗嘱是否有效而产生的争议。一份遗嘱无效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遗嘱的形式无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因此导致整个遗嘱内容无效;二是遗嘱的内容无效,这是因为遗嘱表述不清或者记载有误或者内容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导致遗嘱内容无效。这种无效可能是整个遗嘱内容无效,也可能是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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