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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调整

2022-11-01
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征地安置补助费用调整的条件、原则和权限,在征地实践中,对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时,应当遵循这些规定。(一)调整条件和原则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予以确定。征地中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提高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二)调整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调整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权限是,提高后的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的权限,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上看,国务院提高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权限可以突破30倍限制。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实际上将突破安置补助费法定标准的权限交给了地方政府,提高安置补助费的资金来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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